广东踏信冷链物流在北京、、重庆、昆明、西安、兰州、银川、乌鲁木齐、广州、武汉、长沙、济南、石家庄、大连、沈阳、南京、广东等地均设有分支机构和自行管理的仓库及一大批长期合作的车辆。均能为贵公司产品达到各地的接货、入库、配送提供服务。
作为食品领域的新兴业态,多环节、长链条、化特征决定了冷链食品安全风险相较于一般食品更具复杂性与特殊性。而制度设计层面基础立法的缺陷和配套法规的滞后,监管层面监管体制、监管主体以及监管方式存在的问题也给有效防范冷链食品安全风险带来了困难。针对我国冷链食品法律监管实践存在的问题,只有立法者、执法者以及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冷链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完善冷链食品相关立法,优化冷链食品安全执法,构建覆盖冷链食品产、运、销全流程的法律监管体系,才能使“冷链”成为“安全链”,以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行业“野蛮生长”副作用显现
近10年来,作为全球大的消费市场,伴随着我国物流产业的蓬勃发展和消费者从“吃得饱”到“吃得好”理念的转变,站在“互联网+”时代端口的冷链食品充分满足了消费者差异化、多样化的食品需要,我国冷链食品的需求端不断膨胀,冷链食品行业发展迅速。
冷链食品行业在“野蛮生长”的其副作用也随之显现。一方面,冷链食品从产地走向消费者的餐桌,要经历原产地—初预冷—冷库—冷藏运输—批发站点冷库—零售商场冷柜—消费者冰箱的漫长“旅程”。由于我国食品冷链配套设施还不完善,食品冷链综合运营成本居高不下,部分冷链食品的温度监测与控制在这一漫长过程中都处于缺失状态,许多所谓的冷链食品难以做到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低温覆盖,只是“伪冷链”。
另一方面,由于冷链食品涉及交通运输、海关进口、食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冷藏冷冻技术等多方面、多环节问题,冷链食品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其监管却相对滞后,出现了一些监管盲区。比如在2015年曝出的“僵尸肉”事件,该案中一些走私的冷链冻肉“肉龄”长达三四十年,总重量超过10万吨,数年来该犯罪团伙涉及的走私冻品货值超过30亿元人民币。而在此次物流肺炎疫情中,自2020年7月初厦门、大连海关先后从进口冷链食品的外包装上检测出物流肺炎病毒以来,全国各地也密集报告了数十起冷链食品核酸检测阳性的案例。
在国内疫情已经得到控制而国外疫情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对进口冷链食品的巨大需求给各级、各环节冷链食品检疫部门造成了巨大的监管压力。在这种压力下,我国冷链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暴露出了各种漏洞,冷链食品安全事件接连发生,甚至出现了受污染的进口冷链食品在数个地市间流通月余后才被检出的案例。
随着研究人员从冷链食品上分离出活体物流肺炎病毒,现实中发生了多起由于接触受污染冷链食品而感染物流肺炎病毒的案例,物流肺炎疫情经由冷链食品“物传人”的风险被证实,冷链食品安全风险链条不断延伸甚至跨越国界的态势愈加显著。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运用法律保障冷链食品安全、治理冷链食品安全风险已成为关系到公众健康、疫情防控乃至国家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课题。
系统化检视行业法律监管意义重大
现阶段,我国冷链食品的发展已步入快车道,冷链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对目前整个冷链食品行业的法律监管进行系统化的检视与考察,从立法与执法的维度切入,挖掘出问题背后的监管痛点和难点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立法层面
从食品安全基础立法来看,作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核心的食品安全法自身就存在一些漏洞与不足。以基础概念的阐述为例,食品安全法百五十条将“食品”定义为: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而这一完全照搬已废止的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食品”的定义范围明显过窄。以《食品工业基本术语》为参考,其在第2.1条款对食品的定义是: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从两者的对比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范畴的界定显然遗漏了半成品类食品。而实际上,在冷链食品的种类构成中,半成品类食品又恰恰占比极大。如果从严格的文义解释角度来看,半成品冷链食品就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中所定义的“食品”,对此类冷链食品的监管就没有正当、充分的法律依据。